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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修法中
本屆立法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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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可能變動
。
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規範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及宣導事項之獎勵辦法,目的在鼓勵機關、團體及個人辦理相關業務,以提高民眾防詐意識,減少詐欺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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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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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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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三讀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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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所有「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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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12-31・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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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之政府機關(構)、學校、非營利組織、企業、民間團體(以下簡稱組織、團體)或人員,經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績效優良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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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定為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之組織、團體或人員: 一、執行或推動詐欺防制教育宣導工作表現傑出或成效創新,有具體成果。 二、辦理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之事項或第五條業務之人員,協助民間團體利用其所屬之人力、物力、財力或技術資源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工作,有具體成果。 三、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訓練,培育宣導人才或提升防詐教學能力,有具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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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核定為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之組織、團體或人員者,應於詐欺防制教育宣導工作完成後檢具申請表,詳敘具體事蹟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辦理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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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前條申請案,由本部遴派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人員及遴聘具警政、法學、心理、教育、犯罪防治或詐欺防制相關經驗之專家、學者評審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初審:由本部遴派(聘)三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必要時,得約晤申請之組織、團體或人員或至現場訪問。 二、複審:由本部遴派(聘)五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初審書面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 三、核定:由本部依評定入選名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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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經核定為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之組織、團體或人員,由本部頒發獎牌、獎盃或獎狀,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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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經核定為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之人員隸屬於組織、團體者,由本部函請其所屬組織、團體,依相關規定審酌實際工作內容、宣導意見回饋及防制詐欺效益等實蹟,核實從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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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經核定為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之組織、團體或人員,其事蹟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資格,已領獎者,追繳其獎牌、獎盃或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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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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