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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99條

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生無益之費用者,行政法院得命該參加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依第四十四條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及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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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