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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92條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向為裁判之原行政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行政法院為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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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