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訴訟法 › 第55條

行政訴訟法 第55條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但人數不得逾二人。 審判長認為必要時亦得命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審判長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訴訟行為。
AI 白話解釋
← 第54條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第5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