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訴訟法 › 第35條

行政訴訟法 第35條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由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社員,就一定之法律關係,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為公共利益提起訴訟。 前項規定於以公益為目的之非法人之團體準用之。 前二項訴訟實施權之授與,應以文書證之。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社團法人或第二項之非法人之團體,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