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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306條

地方行政法院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行政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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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