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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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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86條
聲請重新審理,應以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 一、聲請人及原訴訟之兩造當事人。 二、聲請重新審理之事件,及聲請重新審理之陳述。 三、就本案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聲請理由及關於聲請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聲請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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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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