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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78條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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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