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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69條

提起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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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