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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62條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上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上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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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