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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54條

除別有規定外,最高行政法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最高行政法院得斟酌之。 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之資料,最高行政法院亦得斟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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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