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訴訟法 › 第238條

行政訴訟法 第238條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AI 白話解釋
← 第237-31條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第2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