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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21條

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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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