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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03條

公法上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行政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為增、減給付或變更、消滅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為當事人之行政機關,因防止或免除公益上顯然重大之損害,亦得為前項之聲請。 前二項規定,於因公法上其他原因發生之財產上給付,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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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