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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193條

行政訴訟進行中所生程序上之爭執,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先為裁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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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