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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191條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 前項規定,於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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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