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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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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183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之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第一項合意停止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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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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