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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181條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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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