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訴訟法 › 第175條

行政訴訟法 第175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行政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AI 白話解釋
← 第174條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第17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