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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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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175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行政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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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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