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訴訟法 › 第164條

行政訴訟法 第164條

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行政法院得調取之。如該機關為當事人時,並有提出之義務。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 第163條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第16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