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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162條

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訴訟事件之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前項意見,於裁判前應告知當事人使為辯論。 第一項陳述意見之人,準用鑑定人之規定。但不得令其具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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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