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訴訟法 › 第155條

行政訴訟法 第155條

行政法院應發給證人法定之日費及旅費;證人亦得於訊問完畢後請求之。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關於日費及旅費之裁定,得為抗告。 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54條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第15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