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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129條

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 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自認及訴之撤回。 二、證據之聲明或撤回,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 三、當事人所為其他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告知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 四、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 五、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 六、審判長命令記載之事項。 七、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 八、裁判之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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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