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訴訟法 › 第122條

行政訴訟法 第122條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
AI 白話解釋
← 第121條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第12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