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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114條

行政法院就前條訴之撤回認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以裁定不予准許。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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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