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訴訟法 › 第108條

行政訴訟法 第108條

行政法院除依前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或移送者外,應將訴狀送達於被告。並得命被告以答辯狀陳述意見。 原處分機關、被告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經行政法院通知後,應於十日內將卷證送交行政法院。
AI 白話解釋
← 第107條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第10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