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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58條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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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