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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126條
原處分機關依
第一百二十三條
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
第二項、第三項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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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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