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程序法 › 第122條

行政程序法 第122條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21條看 行政程序法 全文第1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