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22條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設置基地臺,應按申請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繳納審驗費及證照費。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