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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

一句話看懂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規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向權利人收取報酬或費用之相關事項,以確保團體運作之公平透明及合理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2-26・共 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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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各項申請規費如下: 一、申請設立許可,申請管理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三、申請合併許可,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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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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