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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規範著作權申請、登記、異議等相關案件的收費標準,目的在於建立明確的收費制度,以有效管理著作權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4-12・共 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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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每首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製版權登記:每件申請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登記費新臺幣一百元及公告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申請製版權讓與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申請製版權信託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五、申請查閱製版權登記:申請查閱製版物樣本或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一百元;申請影印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一百元。 六、申請製版權登記簿謄本,每案新臺幣五十元,申請人查詢資料,須提供檢索服務者,每張另收新臺幣二十元。但准予登記隨通知發給申請人謄本者,不另收費用。 七、申請調解: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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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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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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