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著作權法 › 第20條

著作權法 第20條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著作權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