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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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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第九十一條
至
第九十三條
、
第九十五條
至
第九十六條之一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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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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