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與稅務 › 臺北市自來水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臺北市自來水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一句話看懂
臺北市自來水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規範了臺北市政府為籌措自來水工程建設經費發行公債的條件、程序和限制,目的是為了順利推動自來水工程建設,改善市民生活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5-29・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吸收民間資金,支應翡翠水庫及台北區自來水第四期給水工程建設,授 權台北市政府發行台北市自來水工程建設公債 (以下簡稱本公債) ,特制 定本條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公債之發行金額,以新臺幣七十億元為額度,分期發行;每期發行日期 、數額及利率,由台北市政府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面額之大小,由台北市政府斟酌需要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七年,自第六次付息起,開始還本;於第 六、八、十、十二、十四次付息時各還本五分之一,期滿還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 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但記名 者,得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手續,申請補發債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還本、付息,均列入台北市地方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 銀行,儲存備付。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及還本、付息,由台北市銀行經理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 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 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財政與稅務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