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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許可收費標準規範了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許可時的收費項目和金額,確保申請許可過程中的費用合理和透明。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11-17・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三條之六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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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得申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 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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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工作證,應繳納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二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者,免繳證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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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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