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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一句話看懂
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規範了對於妨害考試行為的檢舉程序、要件、處理方式等,以確保考試的公平公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11-20・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人民或團體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十二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第二十條所列情事向本部檢舉者,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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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檢舉以書面為之為原則,檢舉人應用真員姓名,署名蓋章,並書明職業及地址。如為團體應載明名稱、地址,並加蓋鈐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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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檢舉書函,不拘程式,但須詳述事實,列舉具體證據,其在行政機關或法院有案者,並應敘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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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檢舉得先以言詞為之,但仍應依前二條之規定,補送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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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匿名檢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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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檢舉案件經受理後,除情形特殊者外,應於一個月內將處理情形予以函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經查係以不實姓名檢舉者。 二、經通知補送有關證據未依限補送者。 三、內容空泛,難以查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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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為虛偽之舉發者,應負法律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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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檢舉者之姓名或團體名稱,本部應予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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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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