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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處各河川局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水利處各河川局暫行組織規程規範經濟部水利處所屬各河川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水利業務的有效執行和推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5-22・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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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經濟部水利處設第一至第十河川局 (以下簡稱各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文及規劃基本資料之測驗、調查及其資料統計分析、管理與河川排 水及海堤治理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工程之勘測、設計、工務行政及監工等事項。 三、河川、排水、海堤管理、河川海堤區域之勘測、工程用地取得及違法 違規行為之預防與取締處罰等事項。 四、器材之供應支配及運輸保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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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局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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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公共關係、為 民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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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局置局長一人,承經濟部水利處處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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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局置秘書、課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工程員、課員、辦事員及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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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局設人事室,置主任,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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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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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局得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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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各局得視業務需要,設臨時作業編組工務隊及勘測隊;所需人員由各局調 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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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經濟部水利處第一河川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 │局長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1 │ │ ├────┼─────────────┼──┼────────┤ │副局長 │薦任第九職等 │1 │ │ ├────┼─────────────┼──┼────────┤ │課長 │薦任第八職等 │(3) │一 器材課長專任│ │ │ │1 │ 。 │ │ │ │ │二 規劃課、工務│ │ │ │ │ 課、管理課課│ │ │ │ │ 長由正工程司│ │ │ │ │ 兼任。 │ ├────┼─────────────┼──┼────────┤ │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1 │ │ ├────┼─────────────┼──┼────────┤ │正工程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7 │ │ ├────┼─────────────┼──┼────────┤ │副工程司│薦任第七職等 │9 │ │ ├────┼─────────────┼──┼────────┤ │工程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21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3 │ │ │ │至第七職等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2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 │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1 │ │ │員 │ │ │ │ ├─┬──┼─────────────┼──┼────────┤ │會│會計│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1 │ │ │計│主任│ │ │ │ │室├──┼─────────────┼──┼────────┤ │ │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1 │ │ │ │ │至第七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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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各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局訂定,報經濟部水利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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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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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所有法律交通與建設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