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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規範經濟部水利署的組織、職權和任務,旨在明確水利行政機關的權責,以有效推動水利相關業務,促進水資源保育與利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3-06-07・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為辦理水利業務,特設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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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政策、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計畫之擬定及推動。 三、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事業之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 四、水利、自來水、溫泉管理之科技發展、水文調查、試驗研究、國際合作及資訊管理。 五、水權管理、用水計畫審議與海淡水、再生水等多元水資源利用之技術研發及推動。 六、水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各標的用水調度;水庫安全維護與其蓄水範圍之保育、利用及管理。 七、水旱災之防護及應變。 八、水利產業發展及其他涉業務相關團體之指導。 九、水利工程技術、品質管理、檢(試)驗制度及其他工務管理。 十、其他有關水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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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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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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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區水資源分署:執行轄區水資源規劃、經營管理、調度及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與管理事項。 二、各河川分署:執行轄區防洪、排水與禦潮之規劃設計、治理及管理事項。 三、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執行臺北水源特定區土地建築管理、污水處理、水源保育治理及管理事項。 四、水利規劃分署:執行水利中長程、綱要計畫研究、重大專案與政策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及試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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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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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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