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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辦事細則規範水利規劃分署的組織、職責、工作流程和業務執行等事項,以確保水利規劃業務的推動和執行順暢。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16・共 1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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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及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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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重大水利規劃計畫之策劃。 二、公共建設計畫執行之督導及考核。 三、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四、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五、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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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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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 一、技發科。 二、水源科。 三、河海科。 四、排水科。 五、試驗科。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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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技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業務計畫之綜整及管考。 二、水利系統之模擬與分析軟體之運用及推廣。 三、國內外水利技術之交流合作及教育訓練。 四、水利知識標準化、知識倉儲服務及水利規劃成果之推廣。 五、資訊系統、資訊安全與資訊設備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技術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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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水源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資源水量及水質之調查評估。 二、各標的用水之調查分析。 三、水資源開發工程計畫之調查規劃。 四、多元化水資源之調查規劃。 五、區域水資源聯合運用之規劃研究。 六、水資源環境保護及生態之調查規劃。 七、其他有關水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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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河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河川整體治理工程之調查規劃及計畫之擬訂。 二、河川治理技術之研究發展。 三、河川環境營造及生態調查之規劃。 四、海岸變遷調查及防護之規劃。 五、河川海岸情勢之調查研究。 六、河川區域、海堤區域之圖籍製作及建檔維護。 七、其他有關河川海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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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排水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管區域排水、地方重大區域排水整體治理工程之調查規劃及計畫之擬訂。 二、區域排水治理技術之研究發展。 三、區域排水生態環境之調查規劃。 四、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圖籍製作及建檔維護。 五、其他有關區域排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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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試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工構造物物理模型之試驗及數學模型之模擬。 二、水工構造物保護工法之試驗研究。 三、水工構造物功能之調查及試驗研發。 四、水理觀測儀器之檢定及校正。 五、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及材料調查之試驗。 六、水文觀測站網與地下水觀測站網之規劃及建置。 七、其他有關試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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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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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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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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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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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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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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