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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組織準則規範經濟部水利署所屬各河川分署的組織、職責及權限,旨在確保水利業務的有效執行和推動,以達成河川管理、水資源保育及防災等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16・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與一般性海堤之規劃設計、治理與管理及一級海岸防護區業務,特設各河川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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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分署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水文與規劃基本資料之測驗、調查、統計分析及管理。 二、河川治理、區域排水治理與一級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三、河川、區域排水與海堤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及災害防救。 四、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與海堤區域之管理、勘測、劃定及調整變更。 五、河川、區域排水與海堤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及監工。 六、其他有關防洪、排水與禦潮之規劃設計、治理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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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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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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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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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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