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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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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規範經濟部水利署所屬各區水資源局的組織、職責與任務,以有效推動水資源保育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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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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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國民黨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1-25・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通則依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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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經濟部水利署設北、中、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各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資源調查、規劃與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二、水資源調配、協調、仲裁、水權登記與管理、基金管理運用及水利設施檢查、維護事項。 三、水庫安全、經營管理與集水區保育及治理事項。 四、水文觀測及資訊系統研究發展運用事項。 五、水資源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監工及災害防救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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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局設七課至九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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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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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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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局置主任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課長七人至九人,正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課長六人至九人,由正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十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人至十人,副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工程員二十九人至五十三人,課員十一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南區水資源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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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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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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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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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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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各局得依實際需要於所轄區域,設水庫(堰壩)管理中心,掌理水庫運轉、防洪、維護環保及觀光等業務。 前項管理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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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各局辦事細則,由各局擬訂,層請經濟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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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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