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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節能標章規費收費標準規範了申請、使用節能標章所需繳納的規費標準及相關事項,目的在於建立節能標章管理制度並收取相關費用,以確保標章品質及推動節能政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24・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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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廠商向經濟部能源署或其委託辦理執行之機構申請使用節能標章者,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規費: 一、新申請案每一主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系列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 二、續約申請案每一型式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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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所規定之審查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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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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