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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收費標準規範遊艇在第一類漁港停泊所需繳納的費用,目的是為了有效管理漁港資源並提供優質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3-08・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漁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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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遊艇停泊第一類漁港或各類船舶停泊第一類漁港遊艇泊區,其每日停泊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浮動碼頭以船席計算: (一)十公尺:新臺幣四百元。 (二)十五公尺:新臺幣六百元。 (三)十八公尺: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四)二十公尺:新臺幣八百元。 (五)三十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以船舶平行岸壁碼頭停泊者,以船舶全長(Length Overall;LOA)計算,且長度以公尺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一)十公尺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二)超過十公尺至二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元。 (三)超過二十公尺至三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五元。 (四)超過三十公尺至五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三十五元。 (五)超過五十公尺:每公尺新臺幣五十元。 三、以船舶垂直岸壁碼頭停泊者,以船寬五公尺以下為限,每船新臺幣一百元。 前項收費,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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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漁港遊艇停泊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或其委辦之機關(構)收取。 前項漁港遊艇停泊費,本會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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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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