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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規費收費準則

一句話看懂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規費收費準則規範有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申請及相關事項收費之標準與方式,確保申請人及相關權益人繳納合理規費,以推動積體電路產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6-02-14・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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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準則所定規費,包括申請費、登記費及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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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電路布局各項申請費如左: 一、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每件新台幣二千元。 二、申請電路布局權讓與或繼承登記每件新台幣三千元。 三、申請電路布局權授權登記每件新台幣三千元。 四、申請電路布局權質權設定、移轉、變更登記每件新台幣三千元。 五、申請電路布局權特許實施登記每件新台幣三千元。 六、申請電路布局權特許實施移轉登記每件新台幣三千元。 七、申請撤銷電路布局登記每件新台幣九千元。 八、申請有關電路布局權爭端之調解每件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九、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每件新台幣一千元。 十、申請發給證明書每件新台幣一千元。 十一、申請查閱案卷每件新台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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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電路布局登記時,應一併繳納登記費,每件新台幣六千元。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不受理前項登記時,應將登記費退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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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補發證書每件新台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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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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