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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稅捐稽徵機關設置復查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以確保稅捐爭議案件的公正處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78-10-06・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各項稅捐之復查案作,設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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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復查委員會委員以左列人員充任之: 一、機關首長或副首長、並兼任主任委員。 二、有關單位主管。 三、機關首長指定有關人員三至九人。 機關首長得就前項委員中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並得指定本機關有關人員處理復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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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復查委員會對於復查案件,應依有關稅法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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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復查委員會非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復查委員會審議案件時,應將各委員不同意見詳細列入紀錄,並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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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復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向納稅義務人調查或詢問,對於有關財產之價格無法評價時,得委託專家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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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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