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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規範了租賃住宅服務業申請許可及登記時的相關收費標準,目的在於建立明確的收費制度,以確保租賃住宅服務業的合法經營。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6-29・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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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申請或變更許可:每案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或變更登記:每案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經發給登記證者,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三、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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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退還規費: 一、於審查前申請退件,得退還許可費或登記費。 二、於製作登記證前申請退件,得退還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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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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