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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98條

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得向承兌人或前手要求左列金額: 一、所支付之總金額。 二、前款金額之利息。 三、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發票人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向承兌人要求之金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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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