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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96條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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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