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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57條

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時,參加承兌人應負支付第九十七條所定金額之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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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